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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科学制作/孟慧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2:19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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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科学制作

孟慧萍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2年8月22日印发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样本,样本共分五个部分,能完整地反映承办人员的工作简要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及认定,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意见书》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工作程序,强化了办案人员对案情及证据的认定、分析和说明,增强了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说理性。但对承办人员也提出了更高地要求。一份精美的《意见书》能够反映承办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是对承办人员一次又一次地业务素质的综合考量。如何科学制作《意见书》,真正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略谈管见。
  一、当前制作《意见书》普遍存在的问题
  《意见书》是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其核心就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在制作《意见书》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犯罪事实报告不全。在制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时,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述,不能千篇一律“经审查,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然后一一罗列证据”这样既可。也不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概述。要按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印发制作样本说明进行科学制作,让人看了后一目了然,如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一致,应直接写明“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不再另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的不一致,应根据情况具体写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二是对证据的分析缺乏科学性。工作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在具体制作《意见书》时,只注重对证据的摘抄和简单罗列,一味地摘录侦查卷,对证据的分析、说明及说理显得较为单薄,有的主次不分、层次不明,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分析说明,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论证,处理意见部分大多也是简单引用《刑法》《刑诉法》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内容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一书在手,全案清楚”的要求难以达到。在审查批捕的七天时间内,要进行阅卷、提审、分析等工作、留给制作《意见书》的时间很有限,尤其是对于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和电脑操作水平不高的干警更是吃力。特别对于犯罪嫌疑人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就很难保证案件质量,那么用于案情分析判断的时间就少之又少,达不到“一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
  二、科学制作《意见书》的几点意见
  制作《意见书》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的书面总结,是一个综合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准确把握、正确判断审查过程。《意见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处理意见的正确,也影响到领导的决策。为了更好地发挥《意见书》的作用,在制作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准确地概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在概述案件事实部分时,要依据记叙文的要求,把犯罪事实的六要素写清楚,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及结果,要按照事件发生的顺序一一写清楚。达到简单、简洁、清楚、准确。不要一笔带过,繁琐沉长、不讲规则,切忌模糊、拖拉、华而不实。在罗列证据部分时要根据案件的类型将同类证据集中排列,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作出说明,在此基础上,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内容摘抄或归纳概括。排列证据时,先表明证据特性,再对证据内容进行必要摘抄或归纳,并对其证明对象、证明力加以分析,不要一味地抄录侦查卷,尤其是证人证言部分。二是准确判断分析证据。证据是单独、孤立、被动的,而证据分析是整体、联动、主动的。《意见书》写得是否成功,关键要看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是否准确、透彻、到位,是否让人信服,是否体现了说理性、逻辑性、
  客观性地统一。对各证据要进行对比分析。判断证据反映地事实与待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和矛盾,对于矛盾要分析排除、对于有联系的证据要分析其一致性。从而得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结论;三是论述分析要有针对性。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拟做批捕案件,要对案情进行高度概括,应根据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逮捕的条件来进行归纳论述;对于有分歧意见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论述,以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对需要从宽处理拟做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从其年龄、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刑罚、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由此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如对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重点围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需要补充侦查完善的证据方面进行论述列举;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要依照规定进行充分阐述和论证。
  三、制作《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
  制作《意见书》要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说理透彻、论证科学,切忌“空”、“琐”、“乱”。 “空”是指将证据分析仅限于把证据进行简单罗列,排列,对证据分析缺乏科学性。这种证据分析只能说是一种形式上的“分析”,并非实质上的分析,而且也平添了制作文书的工作量,影响了审查案件的效率,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显得空洞乏味、陈词滥调。证据论证和罗列要依据案件事实依法依据进行,要繁简有序、重点突出。“琐”是指将证据分析中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均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而不管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等。没有侧重、显得十分繁琐和拖长。罗列证据和分析说明应当有重点,抓住关键,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来说,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可适当从简,对于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意见分歧大的案件需要详细说理论证,要做到因案而议,繁简分流;“乱”是指将证据一一罗列、没有集中和分类,显得杂乱无章,没有层次。对证据的分析也是面面俱到,不注意归纳总结。制作《意见书》要从简有序,论理充分、科学。有条理、有结构。
  以上是笔者通过办案,结合实践,总结的一些科学制作《意见书》的意见,希望与大家交流,使读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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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委 市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
市委 市政府



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止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但这个问题在一些单位并没有得到解决。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多分奖金,侵占职工晋级指标。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改革的声誉,挫伤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必须坚决加以纠
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中办发〔1985〕6号)的规定,超规定多发的要清退。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按照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
〔1985〕114号)执行。今后各单位不得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赠送奖金和实物,领导干部除领取完成本职工作应得的奖金外,不得再从分管工作方面领取奖金。
2、国营企业发放奖金(包括非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实物折款等。下同)的来源必须是本企业的奖励基金。要坚决执行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财工字第92号)和这个文件的《补充规定》(
〔1985〕财工字第235号)。有奖励基金的企业,可以发奖金,但累计发放奖金达到国家征税规定标准的要缴纳奖金税;没有奖励基金的企业,不准发放奖金。擅自动用其它基金,或抽调所属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资金滥发奖金的,必须追回,上交同级财政。
3、劳动服务公司、生产合作总社系统企事业职工的奖金来源,按照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生产合作总社系统企事业职工基本工资和奖金税前列支的试行办法》(〔1985〕市劳资164号、市税二字207号)中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集体企业发放奖金只能用
本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103号)和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4、严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从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抽调资金发奖金。
5、严禁授受“红包”。接受“红包”的单位和干部,要主动清退,上交同级财政。一九八五年二月以前单位接受的“红包”,已经作为奖金发给单位领导干部的,必须清退,隐瞒不报和拒不清退者,按受贿论处;发给职工的,必须计入奖金总额,按规定交纳奖金税。一九八五年二月
底以后,仍向上级领导送“红包”、上级领导收“红包”和单位之间互递“红包”的,以行贿受贿论处。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未履行奖金发放财务手续,用“红包”或其它方式秘密发奖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补办手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逃避财务监督,甚至从中贪污
的,必须从严惩处。
二、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
1、国营企事业单位干部年平均奖金(包括非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实物折款等。下同),不得高于本单位年平均奖金,总公司、二级公司以及相当于这类公司的事业单位干部年平均奖金,不得高于所属单位年平均奖金。干部奖金,应本着按劳分配原则,拉开档次。对工作
出色的干部,奖金可以高一些,但一般不宜高于单位年平均奖金的一倍。领导干部的奖金超过企业年平均奖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各企事业单位,对一九八四年以来领导干部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自定标准,奖金超过单位年平均奖金二倍以上的部分,必须清退。
2、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给予一次性重奖。区县局级干部得重奖,要分别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查批准。区县局级以下各级干部得重奖,要报请区县局级领导部门审查批准。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3、国营企业的晋级奖励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85〕112号)的规定执行。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4、国营企业职工升级和浮动升级,凡国务院和市政府有统一规定的,严格按照统一规定办理。企业自行进行升级和浮动升级,干部和工人的升级指标比例要基本持平,不得互相挤占。升级和浮动升级要在本单位群众中公开。各单位领导干部升级和浮动升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国营企业对一九八三年以来奖励晋级(不含上级点名嘉奖晋级)和浮动升级的情况,结合企业工资改革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在此期间,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干部奖励晋级和浮动升级合计超过企业工人平均晋级数两级以上的,必须退回多升的级和多领的工资。
6、各单位领导干部以虚报产量、慌报成绩,骗取奖金、奖励晋级和浮动升级的,一律无效,多升的级和多领的工资、奖金要全部退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上述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1986年1月1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四日



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2003年2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为了加强地税经费管理,规范经费来源渠道,促进税收工作正常运转,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决定对全省地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存量经费,分级负担增量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一、存量经费

  地税系统存量经费管理办法维持不变,即原上划存量经费基数不变,继续实行年终专项上解省管理的办法,省财政厅按原统一拨付数额(包括上划基数及税务专款)分月划拨省地税局统一管理。

  二、增量经费

  1、以2001年按鄂财预发〔1996〕934号文件结算的增量经费为基数,作为定额增量经费管理,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月拨付。

  2、以2001年地方税收同口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实行增收分成(短收同比例抵扣),分成比例由各地自行测算确定,按月预拨经费,年终按决算数进行清算。

  三、专项经费

  地税系统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专项经费包括手续费、举报奖励费、稽查办案经费、基建经费、购置费、信息系统建设经费、服装经费、救灾费、医疗费以及按政策规定和经本级政府确定应予拨付的经费,具体数额和办法由各地自定。

  四、其他事项

  1、执行上述办法后,地税部门增人增编及其他增支所需经费,一律从增量经费中解决。

  2、各级地税部门不再实行分成或提退的办法,已经实行的予以取消。

  3、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暂定3年不变。如遇大的政策变化再作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