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金泽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21:40  浏览:9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金泽清


摘要: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规定:“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代理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发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 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本地区的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了清理审查。通过清理审查
,规范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查处了利用多层次传销从事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了一批非法传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41家传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审查后核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清理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
各地的工作进展不平衡,近来,利用多层次传销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有些地方甚至表现得相当严重。这种情况,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易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为了加大对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监管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1
996年第四季度,集中力量,进一步规范多层次传销企业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加强对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消费者投诉或群众举报的多层次传销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力量尽快依法查处。查处的重
点是:
(一)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利用虚假宣传,引诱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交纳会员费,购买商品或会员卡、优惠卡等发展传销网络的行为;
(三)伪造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或冒用合法传销企业的名称进行传销的行为;
(四)跨地域、超范围传销的行为;
(五)利用传销网络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的行为;
(六)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国家禁止经商的人员参加传销的行为。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国统一行动。
非法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涉及面广、跨地区多、牵涉群众数量大的特点,查处的任务相当艰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跨地区的大案,有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一采取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传销活动。同时可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
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掌握好政策界限,处理好善后事宜。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或者违反《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和有关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没收传销商品、传销款和非法所得,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超范围、跨地域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经原申报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不定期收缴或撤销该企业
的《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定期收缴或直接撤销该企业的《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对其他企业搞多层次传销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肃查处,屡教不改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非法传销活动涉及人数很多,处理善后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监督非法传销公司向受骗者清退;对难以清退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对参加传销的个人,要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四、抓好舆论导向,加强法制宣传。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精神。重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不再批准新的传销企业;经审查批准的传销企业,只能在批准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传销,严禁跨地区传销;其他企业严禁搞多层次传销;传销
人员开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
(二)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及顶风作案的传销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曝光,运用实例教育广大群众和传销员,提高识别非法传销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传销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传销企业及传销员进行法制教育,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传销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之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五、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传销活动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传销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表扬守法传销企业,处理违法传销企业。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逐步完善有关物价、税收等方面的监督
管理措施,不断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在今年年底前召开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会议。会议将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着重研究对传销企业特别是传销人员的监督管理问题。同时,还要通报表彰守法传销企业,警告或处理违法的传销企业。请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2月10日前,将前一阶段监督管理情况、遇到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查处典型案件的材料和推荐表扬的守法传销企业、警告或处理的违法传销企业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及单层次直销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清理审查,批准以下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多层次传销经营: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工业区一区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汕头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用品
和厨房用具。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浦东新区沈家弄路239号15楼1502-1511室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生饮机H-100型(日晖EVERPURE)。
企业名称:上海富迪皮饰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裕德路20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皮饰、服装。
企业名称:上海协和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嘉定镇沙霞路100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产品和清洁洗涤产品。
企业名称:郑州康富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住 所:郑州市书院街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6号
传销地区:郑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康富德健身运动器。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郑州市农业路76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7号
传销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和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上海康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闵行区北横路二号桥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8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用品。
企业名称:上海维多利实业公司
住 所:上海市崇明县前卫村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9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维多利FE生物素系列牙膏、斑马、三星系列
蜡制品。
企业名称:上海玛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县练塘镇练新路湾塘路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0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用品。
企业名称:福州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开发区青洲路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2号
传销地区: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福龙蛇芝口服液、蛇皮制品、蛇油化妆品。
企业名称:辽宁环保科技开发公司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3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森林牌K583型高效空气净化器。
企业名称: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小桥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4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离子水生成器。
企业名称:沈阳康达制药厂(集团)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大街13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5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集团企业生产的聪明大力士糖、明治太神液、神治胰液、
维佳灵芝、维佳水溶性珍珠粉、维佳破壁花粉、维佳云芝
多糖肽、维佳螺旋藻、LY治疗仪。

企业名称:河南雅郦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 所:焦作市站前路3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6号
传销地区:郑州市、焦作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用品。
企业名称:辽宁大隆实业中心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内街9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7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磁性保健手链、脚链、项链、园波白石手镯
(不含黄金)。
企业名称:福建金伯乐工贸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工业展览大厦3楼301展厅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8号
传销地区: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皮鞋、塑胶鞋、服装。
企业名称:伯伦健康用品(沈阳)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9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多功能气血循环生氧机、双功能生氧机。
企业名称:西藏诺迪奥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西藏拉萨市巴尔库路1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0号
传销地区:西藏自治区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口服液、冲剂、胶囊、益智宝冲剂、袋泡茶。
企业名称: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
住 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1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高钙素、高钙奶粉、高钙味素。
企业名称:武汉瓜拿纳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武汉市洪山区姚家岭特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2号
传销地区:武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瓜拿纳保健品。
企业名称:沈阳太极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87号7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3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太极神蛾液。
企业名称:派迪马精细化工(天津)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4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用品。
企业名称:广东福田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东山区先烈中路永泰村口1号楼7楼A08室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5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爽安康”氧气健康器。
企业名称:广州露莎莲妮健康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广州大道东兴南路83号二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6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梅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健康食品。
企业名称:广东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广从公路麒麟岗第一军医大学内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7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无限极”牌增健口服液、男士口服液、女
士口服液。

企业名称:广州纽蔓氏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达道路12号金达大厦八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8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用品。
企业名称:辽宁新闻发展公司
住 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4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29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组装的“协和G3”、“鸿运通398”BP机。
企业名称:沈阳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27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7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所属企业生产的“大安”牌净水器。
企业名称:沈阳市友谊公司
住 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0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8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营口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投资联营生产的“秋林”牌手表、“秋林”牌保健
马桶座。
企业名称:武汉未来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1-2号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9号
传销地区:武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金概念”螺旋藻、“百龄圣”花粉高能素。
企业名称: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中山二路4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0号
传销地区:中山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芦荟矿物晶冲剂、糙米麦片粉。
企业名称:广东开来国际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大沙头路十八号之三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1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南海市、珠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健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企业名称:余姚市国大百货精品日用加工厂
住 所:余姚市余姚镇阳明东路27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3号
传销地区:余姚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服装。
企业名称:沈阳鸿福保健品有限公司
住 所:沈阳市沈河区南二经街1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4号
传销地区:沈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和委托加工的鸿福系列保健品。
企业名称:仙妮蕾德(广州)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华兴工业大厦六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5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食品、饮料、化妆品、洗涤用品。
企业名称: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2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6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保健品、护肤品。
企业名称:仙妮蕾德(天津)企业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6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7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饮料、护肤品。
企业名称: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苏州新区陈兴路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0号
传销地区: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用品。
企业名称:北京宝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22号8层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2号
传销地区:北京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宝健系列保健食品、饮品。
企业名称:江苏雅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吴江市坛丘乡丝厂路12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3号
传销地区:苏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用品。
企业名称:天津日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河东区八纬路20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4号
传销地区:天津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清洁用品。
批准以下分支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多层次传销业务: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临平北路7号渡边大厦一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用品
和厨房用具。
企业名称:福州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川黄路15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11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福龙蛇芝口服液、蛇皮制品、蛇油化
妆品。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 所:贵阳市中华中路150号广寒宫大楼4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0号
传销地区:贵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EVERPUREH-100型生饮机。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 所:西安市雁塔路76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1号
传销地区:西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 所: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军展大厦8412室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2号
传销地区:西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EVERPUREH-100型生饮机。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发货中心
住 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8号工会楼内121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3号
传销地区:烟台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住 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东段南侧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4号
传销地区:济南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河南联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住 所:青岛市北区内蒙古路19号甲21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5号
传销地区:青岛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品、清洁用品。
企业名称:日晖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 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1号华龙商务中心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36号
传销地区:武汉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EVERPUREH-100型生饮机。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发货中心
住 所:厦门市斗西路北段
批准文号:工商传字〔1996〕第42号
传销地区:厦门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的产品为准)。
企业名称:河南雅郦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 所:广州市东山区东华北路168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8号
传销地区:广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洗涤用品。
企业名称:江苏雅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淮海中路1375号7楼B座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49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护肤用品。
企业名称: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天平路245号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1号

传销地区:上海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美伊娜多-缪茜”护肤、护发用
品。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发货中心
住 所:深圳市文津渡沿河南路惠州经贸大厦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5号
传销地区:深圳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
用品和厨房用品。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分销中心
住 所:南京市建宁路65号2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6号
传销地区:南京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
用品和厨房用具。
企业名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住 所:杭州市昭庆街22号1楼
批准文号:工商传批字〔1996〕第57号
传销地区:杭州市
传销产品:本企业生产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化妆
用品和厨房用具。
批准以下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经营:
广州雅芳有限公司及上海门市部
杭州玫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
福建莎莉日用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龙发国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









1996年10月10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地区的宣言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地区的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于2012年6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

  元首们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关系体系发生着复杂的变化,世界格局走向多极化,区域协作加强,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信息技术作用越来越大。

  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共同有效应对全球挑战。世界经济形势十分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依然突出。大规模经济金融危机可能再次爆发,恐怖主义、毒品走私、跨国犯罪、发展失衡、粮食短缺、气候变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危险、地区和局部冲突等威胁和问题仍然存在。

  上合组织反映了各成员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继续为和平、合作、发展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践行了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推动建立了友好合作的国家关系有效模式。

  在成员国共同努力下,上合组织已成为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维护着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和发展,有力地打击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了区域合作,加强了睦邻互信关系。

  成员国将继续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信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边界争端,维护和平、安宁与稳定。

  成员国将继续加强在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提升合作水平,把上合组织地区建成持久和平、友好、繁荣与和谐的地区。

  为此,元首们声明如下: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实现多种文明和平共存与对话,谋求共识,协同可持续发展,尊重各国传统和文化价值观念,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基础上巩固国家间关系。

  成员国恪守《联合国宪章》、《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成员国加入的其他国际条约,不断发展和深化相互关系。

  成员国在彼此尊重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建设相互关系。成员国彼此支持各方为保持国内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

  成员国不参加针对其他成员国的联盟或集团,采取一切措施依照国际法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彼此间或与其他国家间出现的问题。



  成员国认为,应在国际关系中推广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在世界上建立尊重所有国家利益的、不可分割的安全空间。

  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地加强反导系统将对国际安全和战略稳定产生危害。有关问题必须由所有有关国家通过政治外交努力来解决。成员国坚定地认为,实现自身安全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为代价。

  成员国支持建立无核武器世界,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上合组织呼吁所有核武器国家签署《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的有关议定书,切实推动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建立。

  成员国主张确保外空安全、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武器化,推动制定“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推动制定并在国际社会实施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

  成员国将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基础上,推动建立和平、安全、公正和开放的信息空间。成员国反对将信息和通信技术用于危害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的目的,防止利用国际互联网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思想。



  成员国认为,地区事务须由本地区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协商解决。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的具体协作方式和机制应由该地区国家决定。

  如出现对本组织某一成员国或整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形势,成员国将根据本组织相关文件采取政治外交措施,及时妥善应对。

  成员国继续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等跨国犯罪活动、非法移民以及应对其他安全领域的新威胁新挑战。

  成员国支持阿富汗建成独立、中立、和平、繁荣和没有恐怖主义、毒品犯罪的国家,认为阿民族和解进程应由阿人主导、阿人所有。成员国支持联合国在协调解决阿富汗问题的国际努力中发挥主导作用。成员国将协助阿富汗人民进行国家重建。成员国决定给予阿富汗上合组织观察员地位。

  成员国对西亚北非地区局势深表关切,衷心希望这一地区实现和平、稳定、繁荣和进步。呼吁国际社会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国际法准则,尊重地区国家和人民的自主选择,推动缓解地区紧张局势,反对进行武力干预或强行推动“政权更迭”,不赞成进行单边制裁。

  成员国强调,必须停止叙利亚境内的一切暴力行为,支持尊重叙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广泛国内对话。欢迎联合国安理会支持调解危机的政治努力,认为通过政治对话和平解决叙利亚问题符合叙利亚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成员国对围绕本组织观察员国伊朗的有关事态发展深表担忧,认为任何以武力解决伊朗问题的企图都是不可接受的。这种企图将产生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威胁地区乃至世界的稳定与安全。呼吁各方保持最大克制,避免可能导致对抗进一步升级的言论和行动。

  成员国认为,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主张应严格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支持六国与伊朗开启可持续对话进程,通过有关各方对话谈判以政治外交手段解决伊核问题。期待伊朗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成员在维护和平与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成员国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优先方向,通过相互支持,不断在现代化和创新发展基础上增强经济发展潜力,大力推进经验交流和务实往来。

  成员国认为,经济全球化应有助于建立均衡、互利、公正、高效、非歧视的惠及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

  成员国愿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消除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实现世界经济可持续增长做出贡献。

  成员国将深化和完善互利互惠的区域经济合作,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实施共同投资的大型项目并吸收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参与。

  成员国认为,应继续促进各成员国边境地区及毗邻地区合作,加强互联互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成员国将努力保障本地区能源安全。

  成员国重视发展连接欧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立相应的国际交通走廊,提高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联运效果,并将为完成上述任务继续加强合作。

  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保障生活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益。



  上合组织地区的顺利发展需要和平、安全和稳定的国际环境,需要为建立公正、民主的国际秩序坚持不懈地努力。

  联合国应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际互利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成员国重申支持联合国通过改革提高效率,增强及时有效应对挑战和威胁的能力。

  有关各方应继续协商,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找到能够照顾彼此利益和关切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为维护联合国会员国团结,不应人为预设谈判时限,不应过早提交讨论任何在目前阶段尚未得到压倒性多数会员国支持的方案,包括不采取“零散处理”的做法。

  成员国重视进一步发展与本组织观察员国、对话伙伴以及与本组织签署相关文件的国际组织、地区组织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富有成效的协作关系。继续与其他赞同上合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国际组织和机制开展对话。

  成员国满意地指出,国际社会对与上合组织建立联系的兴趣上升,欢迎土耳其共和国成为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参与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成员国强调,在“上海精神”指引下,上合组织作为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主体和建设性力量,已成为21世纪国家之间和区域合作的典范。

  成员国将通过在本地区构建和谐友好伙伴关系,继续促进世界的和平、公正、民主与多元,推动各国和全人类的进步与繁荣。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阿塔姆巴耶夫

                            俄罗斯联邦总统      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拉赫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卡里莫夫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于北京